字母圈谈怎样才算“性同意”?
看到最近大家在讨论,以及自己对BDSM集团越来越低龄化的担忧,我想做一个非常基础的科普。 另外,这也是一种使大家在日常交往中不能逃避偏见的科学普及。 关于什么是“性同意”。
因为“法律是对人类最低的道德要求”,所以在这篇文章中,从低到高,先看法律上的“性认同”的定义,再来探索我们内心道德层面上的“性认同”。
我们知道,“性自主权”是每个人类的基本人权之一。 我们有权力决定和谁做爱还是不做爱。 不管对方是老师、亲人、dom、s云云,都不能让某个个体违背ta的意志。
但是,罗翔老师认为,“违背意志”是心理学的概念,意志在一个人的脑海里是怎么想的,很难证明。 因此,从法律上看“性侵犯”的问题,主要是“不同意的问题”。
也就是说,根据当事人做了什么,法律将认定“不同意与对方进行性行为”。
“最大限度反抗”标准
长期以来,世界范围内流行着对“不同意”的鉴定标准,被称为“最大限度的抵抗标准”。
这是一个由来已久的“不同意”标准,要求受害者尽自己最大努力抵抗,拼死战斗,可以证明自己确实不想进行性行为。
我国封建社会时代也多采取这种立场。 因为当时的女性没有主体地位,经常被当作丈夫和家人的财产和从属物,所以古人常说“贞操高于生命”,或者说“饿死小,失节大”。 所以如果遭遇性侵犯也不拼命保护自己的贞操,当时的法律可以认为你同意了。
从今天的观点来看,这种“性认同”的标准显然是荒谬的。 其重点不是关注被侵害者的权益,而是更多地关注“贞操”这一“财产”是否得到保全、家长制和夫权制是否得到保全。
但是,荒谬的是,即使在2021年,周围也有不少人有这样的逻辑。 例如,2016年,加拿大联邦法院法官Robin Camp在一起审理强奸案时,在法庭上对受害者说:“如果牢牢勒住脚,就不会被强奸。” 之后,法官因不恰当的发言被解职。
即使在我们周围,“苍蝇也不叮无缝的蛋。 经常听到这样的话:“穿短裙露出大腿,是不遵守女性的道路,诱发了犯罪。”
“合理限度”反抗标准
到了20世纪后半期,女性地位逐渐提高,自我权利意识逐渐觉醒,“最大限度的抵抗标准”开始在各国法学界被淘汰,演化为“合理限度的抵抗标准”。
该标准不再要求受害者进行死相博打。 虽然生命还是比什么都重要,但还是要求受害者合理抵抗,才会被认定表明了自己的“不同意”。 大声呼救,肢体排斥等。
但是,这会带来的问题是,什么是合理限度的阻力? 谁说的? 哭泣和沉默不是合理限度的反抗吗?
我记得有个女人匿名给我投稿。 她和s约好了无性tj,但对方用绳子把她绑起来后,吃了话,侵犯了她。 她被固定住了,完全不能动,也不能出声,哭了。 这不是抵抗吗?
例如,受到威胁或威胁时,如果反抗就会激怒对方,对自己的人生安全造成严重威胁,但沉默不表示自己拒绝吗?
这方面的经典案例是美国纽约的人民诉多尔西案。1979年8月,41岁的受害者下班后回到公寓,乘坐电梯。电梯里也有一个年轻人,也就是被告的宿舍。看到电梯里只有他们两个人,陶要求受害者脱掉衣服。受害者身高约1.5米,体重不到60公斤,而刀社生身高超过1.7米,体重90公斤。受害者看了看双方非常广泛的力量平衡,然后非常直接地脱下衣服,一路上没有喊叫,也没有反抗。之后,道社离开,受害人报警。
受害者认为自己的叫喊和反抗会激怒对方,所以为了保护自己不受更多伤害,她没有反抗,但这并不意味着她同意。最后,法院采纳了她的陈述,判处道社强奸罪。
综上所述,我们会发现当只有反抗才能代表“不同意”,才能代表“拒绝”时,其实是不怎么合理的。
“no means no”标准
因此,法律上关于“性别认同”的标准又进化了。 目前,包括我们国家在内,法律上认定“性别认同”的标准主要是“无均值否”标准。
即,“只要用语言来说,就意味着不同意,意味着明确拒绝。 ”
我亲眼看到的一个例子是两三年前的一个派对。 在派对上,s和女儿在聊天。 因此,活动进行不到一半,两人单独出去吃饭。 吃完饭后,s又提议开房实践。 正好自己拿来工具,这姑娘也答应了。 我在酒店下面的便利店买了避孕套,但是在他们开始玩tj之后,女孩后悔了。 她做了那个,但是这个s没有停下手。
就这样结束后,女孩报警,双方都被带走了,最后的结局是男方损失了一大笔钱,双方和解了。 我记得当时,很多小组的讨论都偏向于男方。 你以为被仙人跳了,一起买了避孕套,女人能说不同意吗?
也许是这样。 我不否定“仙人跳”的可能性,但真的到了那个时候,也许是女人反感,她试图拒绝进一步的关系。 这种女性在语言上的否决权应该受到尊重,无论以前做了什么,只要她明确表示拒绝,这种拒绝就应该得到回应。
这方面最典型的事件是1991年的拳击手? 在泰森强奸案中,当时泰森担任了选美比赛的评委。 比赛结束后,泰森是18岁的冠军死侍? 邀请华盛顿吃饭,邀请他坐自己的豪车去兜风,在车里泰森亲吻了华盛顿。 两个人来到了上午泰森住的酒店。 泰森邀请华盛顿上楼坐了一会儿,女人也欣然同意。 两个人坐在一起看了很久电视。 之后,泰森给华盛顿洗了澡,但她也没有拒绝。
浴室出来后,华盛顿发现泰森想要裸体做爱。 华盛顿拒绝并恳求,泰森不顾华盛顿的哀求和拒绝,强行做爱。
几天后,该女性向当地警察报警,指控泰森强奸。 审理中,法院陪审团的12名成员在9个小时的讨论后一致裁定,泰森的罪名成立。
这个案件是采取“不等于”的审理标准。 泰森说,女性在入住酒店之前有过接吻等亲密行为,上午和自己一起回酒店独处本身就表示同意性行为。
但是,法官和陪审团都不承认这样的“性同意”,认为华盛顿的口头拒绝明确表示了她的不同意。 最终,泰森被判三年监禁,终身背负强奸犯之名。
罗翔认为,即使有男性真心认为女性说“不”是害羞的表现,是“半推半就”,该法律也应该放弃这种花花公子式的哲学,让这样的男性为自己的“偏见”付出代价 。
在bdsm关系中,双方经常约定“安全语”,表达拒绝被安全语放置的情况的意愿。 那倒也可以,但我想告诉大家的是,无论用什么样的语言来表达拒绝,语言上的拒绝都是法律允许的,是明确否定自己“性同意”的表现。
“Yes means yes” 标准
除此之外,罗翔老师认为“不等于”是法律对“性同意”的最低标准,但在道德上,他以采用“是门是,是门否”的“肯定”原则的更高标准对自己提出要求
本原则规定,除非对方明确表示同意,否则“性同意”一律视为不同意。 换言之,这是BDSM中的SSC中的“知情同意”原则。
无论做什么事都必须得到对方的同意,不能自己得到ta的同意。
Ta和你接吻了。 并不是Ta同意啪啪啪啪;
Ta昨天同意了,但Ta今天也并不同意;
只有得到明确肯定的答案,才意味着ta同意了。
为什么“肯定”原则对性别认同的判断只在道德层面,不适用于法律呢? 罗翔老师认为那样的话法律打击面太广了,毕竟人们不能经常征求对方的意见,但它确实应该成为自律的标准。不管是想牵对方的手,想和对方进入bdsm,想喊“主人”,还是想发照片,其实都必须先征求对方的同意。
当然,“肯定”原则在法律上并不适用,它解决了“性侵犯”中的迷奸问题。
当某人失去意识,无法说出“否”并拒绝时,是否意味着ta同意以下事项? 显然不是这样。 此时,法律采用“肯定”原则,将沉默视为拒绝。
无效的性同意
虽然阐述了道德和法律各自对“性认同”的要求,但接下来要传达的是,即使实现了“肯定”原则,也并非所有的“性认同”都是有效的。
无效的性同意有两种情况,第一种是未成年,第二种是当事人在不能合理考虑的状态下获得的性同意。
在我国,与14岁以下儿童发生性行为,无论男女都是100%犯罪。 因为法律不允许14岁以下的性同意。
很简单。 只有具有理性思考能力,价值观完善的人,才能考虑自己是否同意用这样的方法,和这样的人做这样的行为。 我国法律认为,14岁以下的儿童没有这种能力。
关于第2个“当事人在不能合理考虑的状态下获得的性同意”,如前所述,存在失去意识的情况和“信任? 滥用地位获得的性认同”。
例如,老师对学生、亲戚对孩子的性暴力,大多滥用了影响力。 看起来双方都是自愿的,但实际上是自己的信任? 是滥用地位,物化,剥削对方。
总结一下,对于性认同,法律上大多采用现在“不等于”的原则来判断,但这是人类对道德底线的最低要求,对头顶的星空充满敬畏,使用更高的“肯定”原则。
当你征求对方的性同意时,如果对方说“不,我不想”,请不要让别人考虑;
不要因为对方的拒绝而生气。 对方有权力。 你总有一天会一样拒绝别人。
如果你征求对方的性同意时,对方一开始说“没关系”,后来说“我一时又不考虑了”,确实可能会有点开玩笑。 你可能已经准备好了。 虽然你真的很伤心,但是对方确实有反感的权利。 你没有权利履行以前的“同意”。
如果对方失去意识,例如喝多了,请不要问对方是否同意。 失去意识的人不想有性行为
你带对方进屋的时候,ta可能还很冷静,对你说“是的”,但是在你洗澡的时候,ta失去意识就这样睡着了。 你需要忘记那个“是”,让ta安息。
如果对方上周答应的话,那是上周的事。 不能和对方纠缠“你上周明明同意了”。 或者,有一天早上,拉起身边的ta说:“你昨晚答应过的,今天早上又有什么问题吗? ”。 过去同意,并不是说现在同意。
如果对方一开始答应了你,但是随着性的发展,ta向你表示拒绝,请停止。 即使在性行为的过程中,我们也有权力表明不同意。
一口气说了这么多,是真的希望大家都能够保护好自己,也去懂得如何尊重别人。当然,我更希望“性同意”这门性教育中的基本概念,有朝一日不再是通过网络科普,通过字母圈故事科普,而是可以写进每一个未成年人的教材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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